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例时间:2021-09-01
案例区域:重庆市大足区

  2020年12月,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将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纳入2020年大足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9月初,重庆市大足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系统内无该厂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9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主要生产水玻璃,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9月17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进行立案登记,同时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厂现场签署《承诺书》,认可其违法事实,承诺限期内改正。9月22日,该厂提交了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完成整改。

  10月23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第2项、《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厂此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