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案例时间:2023-07-13
案例区域: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2023年7月1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铁塔公司现场提供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于2023年5月9日采样的自行监测报告(ZJJYHJ-230051-5),当天监测人员对DA002锌烟排放口和DA003酸雾备用排放口开展了监测,监测报告上标明生产负荷为78%,但根据铁塔公司生产台账显示,监测当天热浸锌车间和酸洗车间均停产。

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研判监测报告等方式,查明该铁塔公司酸洗车间全密闭,内有12个酸槽(未加盖),配套有2座酸雾吸收塔,因槽内使用的20%盐酸具有一定的挥发性,故酸雾吸收塔全年运行。监测当天下午,铁塔公司更换布袋后用空压机对除尘设施进行脉冲反吹气密性测试。监测人员现场未对企业生产工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对DA002锌烟排放口和DA003酸雾备用排放口进行了监测,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此案中检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郑某的行为,均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9月1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郑某作出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