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6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对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比对该机构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检字2022第0T194号〕纸质图谱与电子图谱,发现VOCs测定项目的气质定量报告7张图谱编号与采样记录、流转记录的编号不一致,且上述纸质报告共8张图谱与相应电子图谱中的保留时间(RT)、峰面积(Area)数据也不一致。
经调查核实,因原始电子图谱丢失,该机构实验室检测员马某某复制案外电子图谱,并伪造为第0T194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图谱,导致检测报告数据无法追溯。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马某某罚款人民币1.76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