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4日上午,温州市、苍南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问题线索,联合赴温州某文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报告无验收组专家签字的自主验收意见。当天下午,该公司联系执法人员,称已找到自主验收意见,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验收意见与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出入较大。通过验收意见上所留电话,联系陈某、佘某、王某等三位验收组专家,发现均不是其本人。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办公室监控视频,发现5月4日下午1点45分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洪某某伙同温州某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在办公室打印自主验收意见后,现场伪造3名验收组专家的签字,在未对业主单位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伪造了验收合格意见。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1.76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温州某文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温州某文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4.8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处罚款人民币9.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