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废气比对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问题开展调查。执法人员调取委托比对企业当日的视频监控,发现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和万某于2023年4月4日13点29分进入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比对采样监测,于13点41分离开该公司,前后间隔仅12分钟(当天其他时间段视频监控未见上述2人进出该公司),实际采样时长明显低于监测报告及采样原始单据上记录的采样时长。且视频中全程未携带必要的检测设备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不能实现比对监测报告中相关因子的采集测试。
经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采样检测,伪造流速、湿度、温度等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12日对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黄某和万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7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