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2023年1月1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杭州市临安区某印染加工厂开展非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2022年度COD排放总量为5.3674吨,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COD年度许可排放总量为3.64吨,该企业涉嫌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 经进一步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已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开展异常数据标记。2022年度,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COD分析仪及流量计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定期校准与维护。为进一步确认该企业2022年度COD排放总量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临安分局调取企业年度取水量数据核查水平衡情况进行技术审核。同时,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律师等共同对在线数据的取证方式、违法行为证据链的完整性等进行法制审核。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提高执法效能,优化执法方式,通过在线监测数据认定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一是数智赋能,提升问题发现能力。本案通过比对“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发现违法线索,有效提升执法精准性。二是规范取证,闭环案件证据链。本案中企业已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开展异常数据标记,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的规定,执法人员全方面检查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COD分析仪的计量检定、实样比对和校准、在线运维记录等。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依法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并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通过向水利部门调阅取水量的方式开展技术审核,并由法制部门、专业律师对在线数据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三是依证执法,精准打击超总量排污。涉案企业未按照要求落实中水回用措施,导致2022年度COD年排放总量超出了许可排放总量。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积极推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切实加大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