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杭州市余杭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例时间:2023-07-06
案例区域:浙江省杭州市

2023年7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余杭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在作业,车间垃圾桶内有废纸板、废纯净水桶、废喷漆遮蔽纸等。调阅该企业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文件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喷漆工艺产生的废喷漆遮蔽纸属于危险废物。检查当日,因工人疏忽,将废喷漆遮蔽纸放置于垃圾桶内,导致废喷漆遮蔽纸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放置前废喷漆遮蔽纸上沾染的油漆已干,危险特性未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经现场清查,分拣出废喷漆遮蔽纸1千克,当场转移至危废仓库贮存。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该公司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且危险特性并未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企业又当场进行了整改;经查询,该企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九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立即改正”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于7月21日依法对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引导教育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同时,给予企业纠错机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