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台州市天台县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案
案例时间:2023-02-10
案例区域:台州市天台县

2023年2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9500吨改性塑料粒子迁建项目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该公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环评文件及现场情况判定,该公司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宣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查询,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发现当日即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信息填报。鉴于该公司的行为符合《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八项“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首次被发现,并在责令登记后3日内完成登记的”的适用情形,经集体讨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9日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向企业负责人宣讲《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排污信息填报。通过普法宣传,涉案企业接受教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的办理过程严格适用台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兼顾“严管”和“厚爱”,以执法促进整改,以执法服务企业,护航经济稳进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