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网络巡检中,发现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指标存在异常。该公司下班时段外排废水COD基本均超过500mg/L、氨氮超过30mg/L,上班时段COD降低至约50mg/L、氨氮降低至约3mg/L。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取样口附近设置有一根临时软管,存在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线上巡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异常举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将工业用水注入废水排放口在线取样口附近,以稀释在线采样设备采得的样品。执法人员通过发现违法线索、非现场蹲守证据、现场执法进一步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