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雷霆行动”工作安排,2023年5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桐庐某纺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采用一台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的锅炉(规格为4T/H)供热,大气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治理工艺为旋风除尘+水膜除尘设施。检查时,该企业纱线染整车间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池内循环水采样检测pH值为2.9。
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桐庐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直接责任人员袁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