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富阳区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正常生产状态,但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停用,废气仅通过“碱洗+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旁路管道直接高空排放。
经调查,该公司为排污许可证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环评审批及自主验收要求企业废气处理工艺为“碱洗+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为了节约运行成本(停止使用活性炭吸附工序为该公司每年减少近20万元活性炭购买及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自2022年年底,该公司擅自停止使用活性炭吸附工序,废气仅通过“碱洗+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旁路管道直接排放。同时根据测试结果,停用活性炭吸附工序,废气处理效果明显下降。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6月13日,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8.8万元,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