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宁波市象山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化学品污染地下水案
案例时间:2022-12-22
案例区域:宁波市象山县

2022年12月22日,象山县对城东工业园区化工地块开展地下水专项调查,发现某材料有限公司地下水监测井水质存在超标的情况。据此线索,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杀菌剂车间6个贮存池底部有少量残液,且池底防腐层存在鼓包开裂迹象。执法人员通过池壁压力测试,证实4号贮存池液位异常下降,池内液体有明显渗漏,与贮存池连接的地下水井中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浓度超标。经查,该企业未开展贮存池防腐层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落实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相关要求。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9.92万元。

地下水污染具有累计性、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在本案的办理中,属地政府主动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开展地下水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化工企业污染地下水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违法行为线索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取证,及时开展采样监测,并依法查处污染地下水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