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丽水市缙云县李某某涉嫌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案
案例时间:2022-12-07
案例区域:丽水市缙云县

2022年12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收到缙云县林业局移送函,通报李某某涉嫌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案。缙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外部门划转事项第6项职责边界,于2023年 1月11日对仙都街道铁城村沐白自然村“底角头”山场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缙云县仙都街道铁城村沐白自然村“底角头”山场位于仙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根据缙云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一般控制区。调查发现,李某某为方便运输,于2022年8月使用挖机对原有林间道进行简单的平整,平整场地长约3千米、宽约3米,并新建设一条长约25米,宽约3米的道路。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风景名胜区内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批。执法人员向缙云县林业局核实,发现李某某在缙云县仙都街道铁城村沐白自然村“底角头”山场进行道路建设活动没有依法通过审批。

该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某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14万元,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缙云县林业局。缙云县林业局于2023年3月责令当事人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目前,该山场已完成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