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简称“永康分局”)通过在线监控视频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标准排放口存在可疑人为操作,随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生产,建有磷化生产线。当日上午,企业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磷化生产线废水标准排放口加药池上方有大量清水(后经嫌疑人供述为自来水)通过一黄色软管流入标准排放口。经查实,该公司污水操作工钦某某当日上午9时至10时利用软管将大量自来水冲入标准排放口,对生产废水中总磷浓度进行稀释,降低外排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总磷浓度,致使总磷浓度下降。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对排入软管自来水、未经稀释的废水排放池中的废水和经稀释的废水口中的废水分别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废水排放池的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为243mg/L,超过了国家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且标准排放口中废水各项污染物的浓度,明显低于废水排放池的废水污染物浓度。
经调查,钦某某作为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负责人,2022年6月-7月期间曾因废水超标三次被该公司处罚。永康分局通过查看污水处理设施的历史监控视频,并与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对比发现,钦某某于2022年7月-8月存在多次利用软管将自来水冲入标准排放口的嫌疑,干扰采样并造成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异常波动,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企业磷化生产线起重机的电源进行查封。2022年8月1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永康市公安机关处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10月18日,永康市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