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湖州市南浔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例时间:2022-03-14
案例区域:湖州市南浔区

2022年3月1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发现某印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23时20分、30分的pH值、化学需氧量均有超标现象。通过调阅生态环境监测平台监控视频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3月13日23时35分人为通过吊绳拆除废水排放口pH计,并于3月14日4时58分通过吊绳将pH计安装回废水排放口。

2022年3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南浔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属湖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水处理站操作工杨某某在事先得知排放废水中pH值在线超标的情况下,人为反复移除排放口pH计,干扰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监测运行,造成在线监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排放废水的真实客观情况。涉案当事人杨某某对干扰在线监控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年28日以“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为案由,将该案移送湖州市公安局,并同步抄送湖州市检察院。2022年4月19日,湖州市公安局对涉案当事人杨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