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底,宁波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人员在系统平台上发现宁海县某印染织厂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浓度长期稳定低值,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立即上报相关信息。4月12日上午,根据事先部署,执法人员在该企业1公里外蹲守,利用无人机进行侦查,同步掌握后方自动监控平台情况。待企业开始排放废水后,执法人员兵分三路排查企业废水处理各重点环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取自周边溪流的消防水通过塑料管道排入废水处理设施中间池,和二沉池排放的废水混合后进入终沉池处理并排入周边溪流。经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因害怕废水超标,将消防水引入废水处理设施用于稀释,废水、消防水混合比例约为3比1。同时,为了掩盖消防水稀释带来的排放口废水排放量增加问题,在二沉池前道设置三通阀门和暗管,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溪。次日,执法人员调用挖掘机进行开挖,确认暗管存在,并予拆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6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