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况,现场有约50名工人正在从事生产活动,有生产废水流入污水处理站。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内有一台抽水泵,水泵连接一根直径约5cm的软管,软管翻过污水处理站水池壁与一根直径5cm的硬质塑料水管连接,硬质塑料水管沿曝气机房墙根延伸,再穿过机械维修房至厂区西南侧围墙根。检查时该水管正在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穿过该公司西南侧围墙排放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杨某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外排水管排放口和外排水管排水处企业围墙外采取水样3份,现场进行封口处理。根据安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水管排放口水样数据CODCr:141mg/L、氨氮:33.5mg/L、总磷:7.4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其中CODCr超过标准限值0.41倍、氨氮超过标准限值1.23倍、总磷超过标准限值13.84倍。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内抽水泵,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