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接到关于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超标预警。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型增塑剂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正在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08mg/L,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500mg/L)。3月28日桐乡分局对该公司开展复查并现场采样送检,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6mg/L,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地生态环境部门3月25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28日复查时,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污水达标排放。该公司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单因子超标10%以内,系首次违法,且改正及时,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0项的适用条件,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0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