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宁波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在康岭村金隅地块建设有一块砂石堆放场地。2023年3月27日,奉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康岭村金隅地块的砂石堆放场内只有部分物料落实了绿膜覆盖,大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3年3月31日,奉化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勘察时发现,堆放场地砂石均覆盖绿膜,违法行为已改正。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奉化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