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23年1月10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丰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册亨县污水处理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总氮分析仪的采样进水阀门和出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总氮分析仪仍然在上传数据。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贵州楚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值班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时段进入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物自动监控站房内,并多次在总磷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箱加入蒸馏水稀释水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已另案处理)。贵州丰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设备运维人员未及时制止贵州楚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员工进入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房;未及时发现贵州楚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员工多次在总磷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箱加入蒸馏水稀释水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未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情况: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7日对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