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内江市某砖厂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例时间:2023-12-06
案例区域:四川省内江市

【案情简介】


四川省内江市某砖厂自动监测数据烟气流速为0m/s、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变黄,检测报告(川精创字﹝2023﹞第0193号)显示,该砖厂颗粒物CEMS测定平均值为12.1mg/m3,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为29.2mg/m3,相对误差为-58.6%,超过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评价标准±30%,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比对结果不合格。该砖厂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四川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6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二检查组会同内江市东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江市东兴区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存在自动监测数据烟气流速为0m/s、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变黄等问题,根据检测报告(川精创字﹝2023﹞第0193-XXX号)显示该砖厂颗粒物CEMS测定平均值为12.1mg/m3,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为29.2mg/m3,相对误差为-58.6%,超过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评价标准±30%,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比对结果不合格。

执法人员立即对此进行了摄像取证,检查了自动监测设备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该砖厂负责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相关证据表明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四川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下步拟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区域联动。本次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集中两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骨干力量,协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对问题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二是震慑违法行为。在线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此案的办理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行为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