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达州市开江县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时间:2023-12-05
案例区域:四川省达州市

【案情简介】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设施,生产废气未完全收集,且废气终端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厂区内生产废气异味较重。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5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成立于2021年4月,主要从事塑表面处理,塑料玩具制造、销售等,企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企业部分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设施,生产废气未完全收集,且废气终端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厂区内生产废气异味较重。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且终端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进行了拍摄取证,并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该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本案涉事企业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对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安装污染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严重的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日常监督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的同时,还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