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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平湖市某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案
案例时间:2023-05-24
案例区域:浙江省嘉兴市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发现线索,依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某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有效数据,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的“焚烧+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但设施未经验收,上传数据无效且存在缺项。该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列入2022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继续列入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从2022年3月31日至检查当日,该公司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超过6个月,但仍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涉嫌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处理结果:


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联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经验收合格并上传有效数据后,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联网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和《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二)其他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的;”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对“完成联网”的认定和时限要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嘉兴市出台《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自动监控设备经验收合格并上传有效数据的认定为“完成联网”,并细化规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污染源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嘉兴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提高执法效能,优化执法方式,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巡查的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依据地方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