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根据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发现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调度沈阳、本溪两地成立联合专案组,进驻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结合前期掌握的问题线索并经深入调查,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取样人员现场摆拍、使用损坏检测设备以及将设备联通电源但不采取样品,凭空编造虚假检测数据;实验室人员更改样品数据后交给报告编制人员编撰虚假检测数据;应企业要求,将超标数据修改为合格数据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经现场锁定证据,逐一询问取样人员、化验室化验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查实,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齐某授意总经理杨某指使采样人员、实验室化验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修改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及虚假数据的检测合同共计金额为39.09万元,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3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