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4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公安局于4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行动迅速,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证据。接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后,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采取查看比对监测数据、调取视频监控、查看运维记录等综合手段,通过分析研判,第一时间锁定该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证据,为该案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衔接高效,合力严打环境违法犯罪。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及时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公安部门第一时间立案侦办,两部门高效衔接,对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打击,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和震慑效果。
(三)典型教育,促进在线监测规范管理。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契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企业自查、生态环境部门巡查的方式,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对异常情形进行分析研判,对在线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测日常管理和运维,自觉抵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