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利辛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出现氮氧化物分钟数据超标后突降的情况,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并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的方式,8次将“氮氧化物系数”由正常值1.533修改为非正常值1.2或1,导致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等比例变为实际值的约78%或65%,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2023年9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局立案侦办。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千里眼”作用,提前固定违法证据,迅速开展现场调查,让违法人员面对铁证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从而形成强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