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繁昌县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COD、氨氮浓度长期处于低值(COD 10mg/L、氨氮0.1mg/L左右),明显不符合畜禽养殖行业废水排放特征。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将废水总排口巴氏槽前后端封堵,使用软管将自来水注入巴氏槽,致使自动监测设施采集的水样为自来水,养殖废水绕开自动监测采样点,直接排入外环境,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该案件移送芜湖市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8日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一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敏锐把握了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与行业排放特征不符这一异常线索,迅速锁定企业违法行为,并在开展非现场巡查时,综合研判企业排放情况、数据波动,结合视频监控,精准锁定违法行为,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