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室,存放废机油,贮存场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2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环境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