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赣州市章贡区某公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案
案例时间:2023-01-12
案例区域:江西省赣州市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州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部分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在执法人员当场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对容器和包装物张贴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第四类 固体废物污染类第1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14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未对环境造成污染,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指导和后督查,帮助企业完成整改。


启示意义

在日常执法的同时进行普法,指导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对符合免罚事项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用法治力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