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利用专业检测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查处的一起使用尾气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典型涉气案件。
案情描述
处理结果
该厂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第1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和第56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斩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黑尾巴”,是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