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企业建设的地铁盾构土综合利用配套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建设中。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2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24年1月25日,该企业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请求不予处罚申请》,提出前期积极主动开展环评工作,已于2023年9月完成环评批复;在建设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环保要求,无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行为,现场用水循环利用,无废水排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经我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系初次违法,在我局执法检查前已及时改正,建设过程中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了洗车槽、排水沟,安装有雾炮机、增设隔音板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有关适用条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 2024年2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