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对辖区内涉水企业开展排查时发现,四川天府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固废间后面的土坑内。
经采样监测,排放至土坑内的废水中含有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分别为3900mg/L、14.4mg/L、6.03mg/L。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2.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