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时间:2024-01-16
案例区域:四川省雅安市

2024年1月16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雅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TXXXX9、川TVXXX1、川VDXXX5等14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相关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

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