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成都市双流区某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时间:2024-03-13
案例区域:四川省成都市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接群众举报,成都市双流区某鞋厂有异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厂内鞋底车间正在进行刷胶作业,但未在废气收集设施下进行。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泵吸式VOC检测仪对其使用的胶水进行检查,结果显示为2112mg/m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6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