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网络巡查发现,杭州市临安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经查,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能稳定达标,于2024年3月9日将一段直径20cm、高42cm的白色PVC管割出一个小凹槽,安装至出水PVC管道上方,通过调节阀门将水流速度变小,水污染物可不经过自动监测探头直接通过PVC管的小凹槽排放,导致自动监测探头只能监测到所在槽内的沉积水样,无法测到企业实际排放水样。该公司持续10余天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共排放水污染物200余吨。
该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