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湖州市长兴县某制药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4-03-01
案例区域:浙江省湖州市

2024年3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平台巡检时发现,湖州市长兴县某制药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控数据多次临近超标后陡降。3月2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2024年3月23日晚班期间,该公司污水站操作工发现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后,使用一根白色塑料软管将自来水注入采样池,同时还使用一个银色不锈钢桶将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头所在的采样池内废水人工舀至污水排放口后端,导致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时均值数据由3月23日20时的605.4mg/L降至22时的260.4mg/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长兴县公安局于5月9日立案侦查,目前已对三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