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嘉兴市平湖市某电镀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4-04-28
案例区域:浙江省嘉兴市

2024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平湖市公安局对平湖市某电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站压滤房西侧靠墙位置设置有地下清水池、潜水泵、废水排放管三通等稀释排放设施。该公司污水站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运行管理,该第三方服务公司在污水排放期间通过设置暗管、阀门,切换清水、污水排放,故意避开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时间点,使自动监控设备始终对清水进行采样分析,实施了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采样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明知第三方服务公司长期实施上述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要求,却因收受好处对此放任不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平湖市公安局启动立案调查,目前7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