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衢州市常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4-02-19
案例区域:浙江省衢州市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巡查,发现常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夜间固定时间点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有规律性的下降。2024年2月19日夜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总排口、高效反应沉淀池分别有2根黑色软管与自来水阀门相连接,污水总排口、黑色软管均无水排出。经现场测试,2根黑色软管有水排出时,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浓度明显降低。调取监控视频和自动监控数据发现,2024年2月14日-19日期间,该公司多次利用自来水对污水进行稀释,从而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结果。

该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