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纸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有废水排放,但自动监测设施却无读数。对该企业监控房内的电磁流量计进行检查,发现零点被修正为-0.1293。执法人员调阅企业历史流量数据和监控房视频监控,发现期间出现过多个异常流量拐点,而每次出现拐点的时间段企业监控都处于断线状态,为获取更加确凿的证据,执法人员在后续检查过程中为企业视频监控上加装了备用电源,确保其在断电之后仍可以正常工作。执法人员终于在视频监控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对监控房进行断电后,于2024年4月3日18时42分擅自使用移动电源对电磁流量计参数进行篡改。
该企业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