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嘉兴市桐乡市胡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例时间:2024-05-21
案例区域:浙江省嘉兴市

2024年5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桐乡市一空地停放的车牌为浙F292DW的货车周边有大量油渍,空地入口处露天堆放了5包使用吨袋包装的黑色泥状物质。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揭开车斗盖布发现,车辆装载有黑色泥状物质,有油水状液体滴撒并渗入土壤,5包露天堆放的黑色泥状物质内含油状液体,其中2包吨袋下方地面呈潮湿状态,油状液体渗入土壤。

 

经调查,该黑色泥状物质为含切削液废渣,产生于嘉兴某模具有限公司,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由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胡某从嘉兴市嘉善县周某的废品收购站装运至此地,准备在该空地晾干水分后外售。经称重,胡某堆放晾晒的含切削液废渣总重为10.55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胡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