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夜,宁波、余姚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余姚市阳明街道群立村山头52号闲置厂房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处为非法废铁桶加工点,现场堆积了大量废弃的油漆桶、矿物油桶及化工桶。经查,厂房内和泥地上共有8处废铁桶堆放点,其中5处约2300余个未经加工的废铁桶堆放于露天的泥地上,有明显油污覆盖并渗漏的情况;3处约560余个废铁桶堆放于厂房内区域;厂房内另有7捆,每捆约140个已切割平整打包的废铁桶。废铁桶上标签显示其主要来源为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废油漆桶内有残余的废油漆、废矿物油桶内壁沾有油性物质、废化工桶内壁沾有液态物质,现场散发出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厂房内有铁桶切割、平整设备2套,叉车1辆。厂房内地面设有1个雨水窨井,内无积水但有明显油污流入痕迹。经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鉴定,该加工点内废铁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08和HW49,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49-08和900-041-49。
经调查,加工点负责人程某自2023年9月起,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此类废品的回收与处理业务,且部分废桶来源于省外,涉嫌非法跨省转移与处置危险废物。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2024年1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了所有废铁桶,共计约44.02吨,其中切割平整打包好的7捆废铁桶重5.34吨、未加工铁桶38.68吨(含残液8.71吨),同时委托资质单位对受污染土壤损害情况进行评估。
程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