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对临平区某印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危废仓库内无分区标志,废包装袋、废抹布袋上贴有标签,但标签上未标明数量和产生日期,且标签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在危废仓库内设立分区标志,按照要求更换标签并如实记录信息。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于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