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内贮存有废乳化液、废柴油桶等危险废物,但该公司未制定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也未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整改,2024年1月12日,该公司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