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对宁波某电器公司开展检查,查阅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后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2022年仅对有组织喷涂废气非甲烷总烃等部分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对涂装废气排放口全部污染因子、厂界无组织废气、废水和雨水进行自行监测。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该公司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11月28日该公司完成自行监测并提供检测报告3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