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宁波市慈溪市某电器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例时间:2023-11-13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2023年11月1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对宁波某电器公司开展检查,查阅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后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2022年仅对有组织喷涂废气非甲烷总烃等部分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对涂装废气排放口全部污染因子、厂界无组织废气、废水和雨水进行自行监测。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该公司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11月28日该公司完成自行监测并提供检测报告3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