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宁波市余姚市某喷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例时间:2024-04-22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2024年4月2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对宁波某喷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年产1亿只喷雾头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环评审批,并于2022年10月投入生产,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使用,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