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温州市苍南县某标牌工艺厂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不予处罚案
案例时间:2023-11-28
案例区域:浙江省温州市

2023年11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对温州市某标牌工艺厂开展双随机检查。该厂主要从事塑料标牌生产,生产设备有喷漆台2个、烘箱2个、烘干机1台,已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1个喷漆台正在生产作业,喷漆使用的油漆为油性漆,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喷漆车间门口敞开,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厂初次违法,且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后立即关闭喷漆车间的房门,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