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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某阀门机械铸件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案例时间:2024-05-18
案例区域:浙江省温州市

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对温州某阀门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熔化废渣、废砂、布袋除尘灰、抛丸废钢、机加工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贮存在公司厂区内的固废堆放点,查阅公司资料确认这些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固废废品回收处理协议、收付款明细清单、付款凭证等材料,但未能提供固体废物管理台账。6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且通过固废废品回收处理协议、收付款明细清单、付款凭证等材料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