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对平湖市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光纤光缆高分子材料及相关制品和配件制造,配套建有2套光氧处理设施和1套布袋除尘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现场未能提供验收相关文件。经核实,该公司于2018年取得环评审批,由于公司人员变动等原因,未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步指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4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