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对某厨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从事压铸不粘锅、锅柄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有漆渣、处理污泥、废油漆桶及包装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产生,已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检查时危险仓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4年4月26日,该公司向武义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发现,该公司已对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