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台州市仙居县某药业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案例时间:2024-05-12
案例区域:浙江省台州市

2024年5月1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抽查发现浙江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2024年第一季度季报以及2月、3月月报未提交。通过查阅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现该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第一季度季报,每月15日前提交上一月月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确实未按时提交上述3份执行报告。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复查发现该公司已提交3份执行报告。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3个月,期间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